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(韶府[2007]91号)
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(韶府[2007]91号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和省政府《关于同意韶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》(粤府函[2007]215 号)的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将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:
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、股份制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外国企业、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、军队以及其他单位、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。
二、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(见附表)。
三、纳税期限:
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,分期缴纳。纳税期限为每年的 6 月和 12 月。2007 年纳税期限为 11 月和 12 月。
四、本规定自
2007 年 1 月 1 日起
执行。
附表: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表
韶关市人民政府
二○○七年十一月九日
| 附表 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表 | |||
| 范围 | 等级 | 单位年税额 (元 / ㎡) | 地段 |
| 武江区、浈江区 | 一级 | 18.00 | 浈江区:小岛范围内中山路(含中山路)以南的区域; |
| 二级 | 15.00 | 浈江区:小岛范围内 323 国道以南,京广铁路以西的区域;火车站广场、启明南路、南韶路、北江路、站南路等,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区域;武江区:工业东路、新华南路、新华北路、惠民南路、惠民北路 ( 至五里亭大桥以南 ) 等路段; | |
| 三级 | 9.00 | 浈江区:京广铁路以西,北至第二技校(含第二技校)、南至韶冶铁路支线与韶南大道交汇处,除一级、二级地段以外的区域;武江区:十里亭大桥南端起,沿建设路、新 323 国道、武广铁路连线以东,京珠高速公路以北,除二级地段以外的区域; | |
| 四级 | 4.00 | 韶钢、十六冶、大宝山等工矿区的占地范围;浈江区、武江区除一、二、三、五级地段以外的区域; | |
| 五级 | 3.00 | 浈江区:花坪镇所属区域;武江区:重阳镇、江湾镇所属区域。 | |
| 曲江区 | 一级 | 8.00 | 鞍山路、府前路、建设路、中华路、长江路、沿堤路、桃园路、南堤路、人民路、文化路、车田路、和平路、育新路、站前路、沈屋路、友谊路、韶钢路、环城路、马坝大道及城南大道等路段; |
| 二级 | 4.00 | 辖区除一级、三级以外的区域; | |
| 三级 | 3.00 | 小坑镇、樟市镇、罗坑镇所属区域。 | |